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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和解書仍挨告 

車禍糾紛缺「但書」路上開車,擦撞小意外難免,一旦碰到,只要狀況不嚴重,很多民眾可能當場就賠錢和解,

大事化小;但就有一位小姐開車跟摩托車發生車禍,經過警察調停,也簽了 「警方提供的」和解書,

 對方事後竟然成功提告,還求償數萬元!原來和解書會無 效,

漏洞就在雙方沒有載明,「放棄」刑事求償權跟告訴權,才給了對方敲竹槓的機會。

投訴民眾A小姐:「他說他是學法律的,所以他很清楚,雖然已經簽了和解書,但是 我還是讓人受傷,我逃不了刑事責任。」

「車禍和解書」的圖片搜尋結果

車禍和解書簽了竟然無效!

2年前,A小姐開車不慎跟一名機車騎士互撞,雙方同意 和解,醫藥費跟修車費都付給對方,

沒想到,對方卻在「半年」刑事告訴權到期前 3天,對她提告,求償近7萬元。

A小姐:「法官幫我們調解和解金額,所以我又花了好幾萬錢賠償給他,他才願意當 場撤銷告訴,

重點是這個和解書,是警察提供給我的,我這個和解書,也是在警察面  前簽署的。」

車禍和解書有漏洞,容易被敲竹槓,以過失傷害罪來說,雙方沒提告,要靠和解書 自保,內文除了寫清楚和解金額,

一定要記得寫上,雙方「放棄」或「保留」,對於車 禍的「民刑事求償權」及「刑事告訴權」

,因為寫上「放棄」,等於從此互不相干,寫「保留」,萬一被害者日後出現後遺症,比較有保障。

 

假設雙方告上法院才和解,千萬要寫「同時撤回」民事起訴及刑事告訴,避免節外生枝。

 

律師林憲同:「民事弄清楚了以後,6個月內記得要寫那句話,就是『雙方撤回或捨棄放棄刑事告訴權』。」

和解書不光證明賠了多少錢,寫清楚但書,最好要「約定和解不提告」,違約要賠錢。

~~其他相關資料參考~~

   全文來源  http://blog.xuite.net/jin117/blog/66506844-%E8%BB%8A%E7%A6%8D%E5%92%8C%E8%A7%A3%E6%9B%B8%E6%B3%A8%E6%84%8F%E4%BA%8B%E9%A0%85

汽車停車時遭遇追撞~是『推撞』

(很重要的常識) 也保護我們的朋友家人... 半年前的一個傍晚,一位朋友在建國高架橋上,因塞車而停下來,被後車『推撞』而撞上前車! 有找警察來處理,用了本篇的觀念,後來當場達成「和解,後車(只保強制險)同意賠償我車與前車的修理費用ㄛ!

常識

遭後車撞上後再撞到前車, 特別註明速度是--- 零

所 以這次被撞,在筆錄上就特別註明速度是「零,遭後車撞上後,再撞到前車。所以自己完全沒有肇責, 後車需完全賠償我及前車的損失,我的車修了13萬,幸好先前有看過相關的文章,否則就虧大了。 其實,一般人對『追撞』、『推撞』這些名詞,都沒有接觸過,如果平時沒有注意到這些訊息,車禍發生時,一定更不會去分辨這兩個名詞。 當然,更希望大家永遠用不到這些常識。

日前,朋友發生車禍,他提供一個,「作筆錄時要特別注意ㄉ事情!他是在高速公路,被後方車輛『推撞』,結果損失慘重!他做筆錄時,寫說是被後方車輛『追撞』。 但是,保險公司只理賠後面被撞ㄉ部分,並不理賠前面部分,因為他說這表示,你也沒有踩煞車,所以不理賠!

所 以,以後如果遇上這種事情,一定要寫說是,後方車輛『推撞』! 這樣,對方ㄉ保險公司,才會做賠償ㄉ動作… 記住喔!是『推撞』喔! 連續假期及週休二日的實施,開車出遊機會日增,相對的,發生連環車禍的事故,亦頻頻發生,萬一遭遇多輛車碰撞事故,涉及到汽車險對{追撞}、『推撞』理賠 方式不同時,車主千萬記得,應立即通知警方至現場處理(製作現場圖、筆錄)並通知保險公司,以確保車主應有之保險權益。 係指本車已煞住車,處於停止狀態,而被尾隨車輛「推撞,進而本車再撞及到前車。

『推撞』理賠方式:

不論是本車的車頭或車尾,以及前車的車頭或車尾的損失,皆由後車負責賠償。

何謂『追撞』→ 保險理賠如何處理?

『追撞』說明: 係指各車皆為行進中,處於非停止狀態,因本車煞車不及而撞到前車,後車的保險公司只理賠後面被撞ㄉ部分,並不理賠前面部分,而中間的那輛車須賠償前部車被撞的損失。

何謂『推撞』→ 保險理賠如何處理? 『推撞』說明:是『推撞』!(很重要的常識)記住!是『推撞』!

車禍處理方式
最近身邊剛好有車禍的例子,就所知道的部份來提醒大家當車禍發生的時候要怎麼做才比較能夠保護自己:
1.調解 
首先通常會問第一個問題:有沒有人受傷?

如果沒有人受傷,這個情況就是單純民事案件,也就是單純只有賠償的問題,不涉及刑法,第一個步驟就是立三角、保留現場這些下方監理站的版本請詳閱,拍照的部份自己來拍也是可以,不過最好是請警察過來,監理站的版本是說買台即可拍放在車子裡面比較保險,不過夏天非常炎熱有可能底片化學藥劑會損毀,數位或拍照手機也不錯。拍照部份注意事項等等參閱下方即可。

再來進到警察局做好筆錄之後,警察只是行政機關,民法是私法,私人之間的法,除非有不公正或者損害他人,不然是不告不理,警察是行政單位,協助執行、蒐證,但是並不能下判決,也不可以主導和解,所以請兩造(也就是雙方)自行和解。

民事上可以和解,因為本來就是私人的事情,除非兩方搞不定、談不妥金額,這時候就可能要進行訴訟程序,但是台灣的訴訟程序,除非你是知名人士,不然短則半年長則數年,排到何年何月?律師費也是很可觀,光是諮詢可能就by hours的在收費,這時候呢,台灣的各縣市都有設置調解委員會,好處是免費、省時又快速,但是也有限制,服務項目如下,通常是比較輕微的事件,但是要弄清楚一點,調解委員會請的是"地方公正人士"...公不公正就很難說,可能包括里長、地方"有頭有臉"的人士,台北市可能還好,其他地方我可能很難講到底公不公正,搞不好連法學常識都沒有,這邊有個例子可以看,為何要有地方調解委員會呢,就是因為各地風俗民情不同,若是拿統一的法律標準也許對當地來說不一定公平(對當地人士公平,對你可能就不公平了),而調解委員會多半也都是調解"錢"...

◆ 民事事件: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婚姻、收養、 繼承、公害賠償、商事買賣、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 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祕密、傷害、毀 棄、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請注意,家暴或者涉及刑法公訴罪、記載不夠明確都不是調解的範圍,所以最後容易不被法院所核定,也就是白和解了!!)

調解委員會的效力:
◆ 調解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如果調解的時候對方獅子大開口,實在談不攏,還是回到訴訟程序上,讓法官來判,好處是比較有程序,壞處是花錢也花時間(但總比對方獅子大開口一下子精神撫慰幾十萬的)

2.和解

和解有分為兩種,一種是還沒上法庭,稱為訴訟前或者訴訟外的和解。兩個人說好賠多少就解決了,但是這時候很重要的一點,常有聽聞對方拿了錢之後竟然還又提起告訴,或者是告更嚴重的肇事逃逸,兩人私下和解完最重要的結束的時候,一定要雙方填一份記錄,也就是和解書,

和解書內容至少要載明「人、事、時、地、物」五大要件:

人(駕駛人姓名)、事(肇事經過)、 時(案發日期、時間)、地(案發地點)、物(車損程度、有無受傷、償付金額等)。

簽名、蓋章、捺手印皆具備法律行為效力,只是按手印需要兩個以上證人。

和解書最後一定要加上一個"願意放棄民事請求權",也就是對方不可以再另外要求民事上的賠償了!和解書的範本請點選這裡,為華南銀行提供的和解書空白範本,另外有華南金控的"和解書注意事項"也可以參考。

台灣的契約或和解除了結婚證書、離婚證書或者遺囑等需要證人外,其他只要雙方合意,不用第三人就有效,因此萬一不了解自己法律權益就簽是很危險的事情,契約分為口頭契約和書面契約,口頭的話建議錄音保存,如果有錄影設備將過程全程拍攝下來,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更具保障。

和解完成後,慎重起見,建議前往法院做公證,法定公證人將協助保存文件,未來如發生爭議,可經由法院調閱其公證文件,釐清事實。(不過契約不可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例如跳脫衣舞來賠償,或者是要對方老婆陪...><)

第二種和解:剛剛提到的情況如果沒有人受傷,可以單純打民事官司,如果有人受傷,打刑事訴訟同時可以附帶民事訴訟,打一個官司解決兩種事情,假設只有車輛受損,民事訴訟中也可以進行和解,因為通常法官都會勸雙方要和解,這種稱為訴訟中或者訴訟上的和解,此時經由法院作成和解筆錄,若有一方反悔,不遵守訴訟上和解之協議,另一方可持和解筆錄向法院直接聲進行強制執行(拍賣或者扣押或者直接把薪水部分比例撥款到你戶頭)。

另外提一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並不是告對方,而是"告訴對方",例如你找不到對方的人,無法和解,你可以到郵局網站下載存證信函格式,這是按字計費,請一式三份,我一份,對方一份,郵局一份,郵局會幫你保存,最重要是讓對方知道你要他負責,因為存證信函是雙掛號,無論是管理員代收或者家人代收,都代表"知道"了,記得信內寄件人與收件人之住址必須與信封上的相同,還有最好寄件人要蓋騎縫章,以防他人抽頁或竄改,郵局會幫你保管三年。

存證信函的效果:留下證據、用來交涉、警告對方、中斷時效(有提起就可再延續15年)、主張權利、行使抗辯、使法律關係消滅。

老實說存證信函可以自己寫,可以請律師代寫,自己寫就按照郵局的費用,第一面約200字,50元,第二面每面25元,但是老實說法律詞彙要寫的玄妙精確,自己寫在法律意思上可能就不一樣,請律師寫的話可能比較思慮周延,但是律師寫的費用大約每筆是5000元上下,建議可上網先找好範本參考,如果覺得事關重大還是請律師撰寫。

3.訴訟

民法的消滅時效如沒有另外規定是15年,有另外規定的例如餐旅費是兩年內,為了維護法律權利的穩定,避免無限期權力的不確定(幾十年後突然冒出來討債),15年內只要權利人(例如借錢的債權人寄給債務人),此時15年的消滅時效就再往後延15年。

(刑法則叫追訴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三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二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追訴期五年。)

今天講的是交通事件所以基本上都是私人對私人(民事訴訟)、國家協助個人損害整體社會(刑事訴訟),不包括國家造成個人的損害(行政訴訴、行政救濟)

民事訴訟分為三級三審,由當事人(原告)提起訴訟,到地方法院提起第一審,如果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提第二審,高等法院判決確定,始時通常依據民事訴訴法規定,50~150萬元的民事訴訟就到了極限,也就是看判決金額的大小,如果超過150萬以上才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第三審,金額的版本眾說紛紜,因為本來是規定100萬為上限,但是有加減50萬,所以整體來說大金額的訴訟才能上訴,否則就判決確定了。

不過如果金額在10~50萬元以下,希望快點解決還可以使用小額訴訟(10萬元以下)或者簡易訴訟(50萬元以下),都是由地方法院打到高等法院只能打兩次,最多打到高等法院就確定判決。

既然民事訴訟講了,再補充一下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好了:

刑事訴訟流程:

有四種情況來進入到刑事訴訟,第一種是告訴:被害人向檢察官或警察局報案請求追訴犯罪,第二種是告發:由第三人報案檢舉,第三種是自首,第四種其他(例如媒體揭露)...

進到訴訟流程後,檢察官會進行蒐證,當然是找警察去蒐證,蒐證完分為三種結果,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輕微犯罪嫌疑,緩起訴處分(有證據要提起公訴的案件,暫時不予起訴,可能寫個悔過書、繳交緩起訴處分金);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是罪證不足,不一定代表沒犯罪喔)

非告訴乃論與告訴乃論是訴追條件的不同,告訴乃論的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調查後提起公訴,例如

刑法的罪與責大略整理請點選(會因年齡、手段、正犯共犯等因素有加重減輕)
公訴與自訴乃是訴追主體的不同,是由國家檢察官提告還是自己提告。

訴訟的判決和和解的和解書都有法律效力,都可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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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新竹監理站的版本:(以蒐證原則為主要內容)

台灣目前平均每天有將近七件車禍發生,要如何正確處理車禍事故,已經成為每位車主必備的知識,否則不僅自身權益不保,在財物上也將招致損失,並減少未來不必要的困擾以及維持冷靜處理車禍的發生,特別依實務及現行法規提供「車禍十四大處理要訣」僅供車主參考。

第一要訣
首先,車禍發生後,應立即停車以「雙黃燈及三角牌警示後方來車避免追撞」,同時應在車身後方放置三角牌警告標誌。

第二要訣
車主最好要做到「保留現場以利警方採證」在警方趕到現場時,將依據車輛方位及現場掉落物繪製現場圖,(請於車上放置傻瓜相機及筆、尺、紙)做為未來肇事責任研判的依據,因此為保障車主自我權益請勿任意破壞現場。

第三要訣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煞車痕一定要照
底盤要照相,有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異物,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第四要訣
做筆錄時首先要求警察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做酒精及藥物測試,有個案例表面上是車禍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才知道死者是先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如果沒有做上述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第五要訣
要求檢察官或警察照相,要照什麼呢?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這在日後法律上請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重要的事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第六要訣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認真,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最後記得態度要客氣。

第七要訣
如果有人傷亡不論是任何人應迅速打「一一九」尋求救護車將傷者送醫急救,切記千萬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避免有畏罪潛逃之嫌,救護車離開時記得詢問傷者姓名並記下車號,如消防局應記下單位及送往之醫院。

第八要訣
要記得打「一一○」報警處理,由於保險申請或訴訟將以警方的紀錄為重要參考依據,因此車禍需要由警方到現場處理,對於警方應訊筆錄,現場測繪一定要詳實核對,有任何問題就要在現場一一提出。尤其各相關位置必須檢查無誤後才能簽名確認,同時最好記下警員姓名或代號及所屬單位。

第九要訣
最好「避免當場爭辯或和解」,因為肇事責任的判定較為複雜,一般情況雙方都要負擔一定的責任,一般車主並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此外,為了本身的安全,最好避免當街與對方爭辯,而在肇事責任為明確之前,最好不要與對方私下和解,以免影響日後訴訟及保險權益。

第十要訣
大部分車主擦撞後,都認為只是小事故,不想浪費時間,最好還是下車處理,且應詳查雙方車輛受損及人員傷亡狀況,並且互留車號、車型、姓名及聯絡方式,如果已經報警處李在警方為到達前不要隨便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控訴為肇事逃逸而被加重法律責任。

第十一要訣
車主於必要時,最好能尋找現場目擊者並記下車號,如在十字路口則要注意「紅綠燈及時間」以作為日後訴訟的保留證人。

第十二要訣
有投保的車主記得要向保險公司報案,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車主應於事故發生後立即告知保險公司。目前政府已規定強制汽、機車都要投保強制責任險,以保障車禍事故傷者權益。事故發生後車主即可利用強制保險證上各保險公司提供的○八○○電話,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如果事故非保障範圍,也可尋求保險公司協助。

第十三要訣
車主要在五日內提出書面理賠申請,根據現行汽車保險條例規定,不論是強制險或其他任意險的理賠申請。都應再事故發生後五日內辦理,因此,車主應攜帶駕照及印章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免權益受損。

第十四要訣
如果車主雙方要達成和解,請注意和解細節。協調和解事宜時可透過各地調解委員會或警察局進行和解以保安全,和解時建議使用標準和解格式。並清楚載明和解內容,尤其遇有人員傷亡務必清楚載明此和解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以及是否同時拋棄刑事及民事的權利,最後應注意與對方所有具賠償請求權的人完成和解手續。

事故現場處理方式

肇事情況一:輕微車損
停放中被撞致車身輕微受損
停放中被不明人士毀損或刮傷
駕駛不慎致車輛輕微受損,且未造成第三人受傷及財損

處理方式:
記下案發時間、地點,於五日內攜帶保險卡(單)、行照、駕照及保險人印章,將車開至原廠或指定修理廠估價後,辦理出險理賠事宜。

肇事情況二:
自行撞毀或嚴重車損
車輛不慎翻車或起火燃燒,造成嚴重損傷
嚴重撞及路樹、電線桿或安全島等公物
停放中遭人惡意破壞,或被不明車輛嚴重撞擊

肇事情況三:
與他車、第三人發生事故
與他車碰撞或被撞,致兩造雙方車輛受損
遭他車撞擊,肇事車輛逃逸
行進中不慎撞及路人,致其受傷或死亡

處理方式:
保留現場通知交通隊(110)或當地警方處理
記下對方車號、車主及駕駛人姓名、聯絡電話
儘速將傷患送醫,現場不要與對方和解
車主需於五日內攜帶保險卡(單)、行照、駕照、印章以及交通案件代保管物臨時收據,至原廠或保險公司指定服務廠,填具理賠申請書辦理出險事宜

肇事情況四:失竊
音響被竊
整車遭竊

處理方式:
立即至失竊所在地派出所備案
不管是否取得警方報案三聯單,車主均要攜帶保險卡(單)、行照(新領牌照申請書)、駕照、印章,至原廠或保險公司指定服務廠,申請理賠事宜。

和解談判的技巧

通常交通事故在釐清責任歸屬後,若無涉及刑事責任(過失致死),兩造雙方即可進入和解階段,但在和解談判的過程中,有許多注意事項是不能忽略的:
必須充分了解本身所投保的險種以及承保範圍,接著再看保額是多少錢,這樣才能知道自己保障在那裡。

如對方車輛為營業用車(如計程車、租賃車),會增加一筆營業損失賠償,最好先知道對方要求索賠金額。

發生交通事故若有人員受傷,和解前最好先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者醫療收據。

和解時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若理賠員不能參與,則必須將對方要求金額告知理賠員,無論如何要先知道此案能獲得多少理賠,再與對方談和解。
千萬不要等和解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就如同先前所言,這時你已犯了私下和解的禁忌,保險公司會自行研判賠償你多少錢,而不受和解金額的約束。
要慎選和解的地點與場所,千萬不要在對造家中談,建議你在派出所或調解委員會內談判和解。

所有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任何一次損失,被保險人均須先負擔約定之自付額,保險公司僅會對超過的損失部份負賠償之責。

結語
行車事故的發生,不是你我所願意看見的。以上只是本人就事故發生後雙方應注意的事項加以分析。當然不是一成不變的規則最好的情況,應是大家遵守交通規則、禮讓行人,不要讓事故發生同時也不是鼓勵大家興訟。最後敬祝大家行車平安。

[資料來源] 新竹市監理站

和解書的威力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和解"的機會可能比"訴訟"的機會高更多,小從一般口頭上的糾紛和解到法院的正式和解庭都屬於和解的一種,但是這麼多息事寧人的方法到底哪種有效?和解簽下去的效果?到底和解之後對方可不可以反悔?這些都是讓當事人寢食難安的問題。

和解一般來說不拘形式,只要能夠舉證,不論是口頭和解錄音、正式白紙黑字的和解書都有效,本文以常用的書面和解為例。

和解書的內容是最需要注意的地方,除了把雙方的爭執點闡明以外未來當事人的動向才是重點!

所以放棄民、刑事權利的條款在和解書屢見不鮮,「"但是如果你是受害者看到這句話要考慮100遍"」需要加引號強調的原因就是有太多人受害,例「當初只是個小車禍在警局就簽放棄民刑事和解獲賠5000元;事後驗出慢性腦溢血哭訴無門」「醫美診所醫療糾紛在調解庭和解放棄民刑事權利;豈料事後創傷部分惡化、硬塊賠的那點錢連恢復的醫藥費都不夠」上述都是血淋淋的案例,我們相信這些和解後才發現問題的案件每天都在社會上發生,我們接獲這樣的案例只能竭盡全力在法律的層面、技巧幫助這些人,如果當初有簽對和解書就不必在每個夜輾轉難眠、熬心熬力這麼辛苦。

其實,只要在和解書的條款中加上「因本案所衍生未來惡化傷病不在和解範圍內」就可以杜絕上述慘痛案例,但是千金難買早知道,若您有看到這篇文章轉分享出去幫助更多人吧!

報警處理是最佳方法

一般輕微車損或是駕駛人輕微外傷,許多人傾向自行和解,或當場以現金賠償的方式解決。其實交通事故不論損傷輕重,最好立刻報警處理,否則日後再有糾紛,交通大隊不會介入,只能循民事訴訟途徑,打官司解決。

和解書應載明項目

我們並不建議現場私下和解,但如果您不得已要採取此種方式,僅僅取得對方口頭承諾、收取一張名片,或僅留下地址與電話,皆不足以保全您的權益,記得一定要寫下「和解書」作為憑據,以下為製作簡易和解書注意事項:

1.白紙黑字,不拘形式,敘明具體內容,並經雙方簽認即可。

2.和解對象需年滿20歲,否則和解效力未定,須待該對象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3.簽名、蓋章、捺手印皆具備法律行為效力。

4.和解書內容至少要載明「人、事、時、地、物」五大要件:人(駕駛人姓名)、事( 肇事經過)、時(案發日期、時間)、地(案發地點)、物(車損程度、有無受傷、償付金額等)。

5.損失金額無法確認者,可以『同意指定○○汽車修護廠修復,並負責因該次事故損壞之修復金額』等陳述概括帶過以維護雙方權益。

6.無需為是否扣押對方證件而爭論不休,但一定要核對證件(如:行照、駕照、身分證)與和解書上載明之對方資料是否相同。

7.和解書是諾成契約,不需要證人,只要能證明當事人間有此合意就可以。

8.若事後有一方反悔,他方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

9.和解時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處理,或至少也要以電話告知請求協助,千萬不要等到和解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如果這樣,保險公司並不會受到該和解內容的拘束, 會影響到您的理賠權益。

【認識和解】

車禍發生後,雙方衍生的糾紛必然要往解決的方向發展,而解決糾紛能不勞師動眾、驚動旁人的最好方式便是和解。

筆者這裡說得和解,指的是一般人所熟悉的民事和解,而不是所謂的「訴訟上和解」。訴訟上的和解已經是雙方對簿公堂,進入打官司階段才有的事了,所以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和解的時機】

西方人說,瘦的和解勝過胖的訴訟。因此什麼時候才是和解的時機?因人、因時?因地,並沒有一個標準答案。

從車禍發生的那一刻起,當事人隨時隨地都可以試行和解;雙方可在車禍現場就進行和解,也可到了派出所才進行和解,或是約在保險公司、自宅或其他公共場所進行和解。甚至官司打到三審定讞以前,還是可以進行庭外和解。

基於「契約自由」及「當事人自主」原則,車禍當事人所達成的和解,法律當予尊重,並不加以干涉。

【和解的法律性質及法律效果】

和解是一種「契約」關係,規定在民法第736條到第738條。

雖然只有少少的3條,卻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因為許多車禍糾紛都是藉由和解的機制解決的。

在筆者還未進入【車禍和解書要怎麼寫?】的主題前,我們先來看看前揭民法關於和解條文的規定。

先了解法律怎麼規定的好處,是為了避免雙方在簽寫和解書時,可能不小心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不自知,造成和解不成還衍生日後其他的紛爭。

所以筆者還是花一點篇幅來稍作說明好了。

民法第736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本條是有關和解的定義,內容淺顯易懂,故筆者不再另作解釋,只要知道和解是一種契約關係即可。

民法第737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本條是有關和解的法律效力規定,意思是說答應人家的事情要做到,例如和解書上寫明「乙方同意拋棄對甲方本件車禍的其餘民事上的請求」,這樣也會使乙方其他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消滅。

反之,和解書上寫明「甲方願意賠償乙方新台幣1萬元整」,那麼乙方就有向甲方主張請求給付新台幣1萬元的法律上權利。

民法第738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這裡所謂的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的意思,是指和解契約一旦成立,雙方當事人就應該要受到契約的拘束,對於和解的內容,除了具有本條所定第1款到第3款的事項外,不得以錯誤為理由來撤銷。

就算是其中一方因和解而受有不利益的結果,也不可以在事後據以推翻或異議,也不能再就和解前的法律關係再行主張。

舉例來說,和解書上載明「甲方同意給付乙方新台幣1萬元整,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主張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上的請求」,俟後若甲方發覺乙方實際的損害只有5千元,根本不必賠那麼多;或者乙方俟後發現自己的損害高達2萬元,對方的賠償還不足以填補自己所受的損害時,不論是上述的哪一種情形,甲乙任何一方都不能再以「錯誤」(動機錯誤或是意思表示錯誤)為理由,要求撤銷。

至於民法第738條所規定的3款例外可以撤銷原來和解契約的規定,本文不擬多作說明,因為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望文即知其義,像是據以和解的文書資料有遭竄改或偽、變造的情形(當然可以撤銷,因和解顯非出於當事人真意所為),或是車禍本案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因判決已確定,當事人在作成和解當時並不知情),這時所作成的和解,當事人是可以主張撤銷的。

一般人對於和解後又要求撤銷的最大爭議,可能出在第3款的情形會比較多;也就是「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的認知上。

比方說當事人有一方未成年,沒有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共同簽名於和解書時;或是一方同意支付修車費,但對於修車費用係以求償者所提的金額為準?還是賠償者所提出的為準?如果沒有約定清楚,這樣還是會發生爭執。

由於發生這一款爭執的結果,雙方大多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來請求法官公斷,所以筆者就不在這一款上多作論述。

讀者只要了解到和解的性質及和解的法律效果,大致是如以上的說明即可。

【口頭約定的和解,會有效嗎?】
本來雙方以口頭約定好的內容,也叫和解,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和解一定要作成白紙黑字的書面不可。

不過筆者在關於【車禍現場處理】的文章就曾提及~除非1.損害輕微,甚至是連警方都不必通知,大家2.在現場就可以達成共識的情況下,秉於誠信原則,是可以考慮口頭上的和解;否則還是以白紙黑字寫清楚,將來較不會發生爭議。

以筆者親身的經驗為例,有一天早上為了趕著上班,開車途中,一不留神~就把別人剛停放在停車格內的轎車後照鏡給撞壞。很明顯的~這是筆者的錯,筆者立即下車向對方車主賠不是,雙方並就該後照鏡換新的費用達成共識,由筆者當場賠付對方一千塊錢解決,連警察都不用叫,即為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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